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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土厅关于加强征地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名称】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土厅关于加强征地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广东省国土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

 

【发号】

粤财农[1996]332

 

【颁布时间】

1996-1-8

 

【实施时间】

1996-1-8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物价局、国土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预字第37号」的规定,征地管理费属于行政性收费,执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省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为了加强征地管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国土部门的积极性,现就加强征地管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地管理费由国土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管理费提取标准问题的函》(粤办函[1991]915)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员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

 

  二、征地管理费由县、市、省国土部门分级征收,按照《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属于县审批权限的用地项目,征地管理费由县国土局征收;属于市审批权限的用地项目,征地管理费由市国土局征收;属于省及省以上审批权限的用地项目,征地管理费由省国土厅征收。

 

  三、征地管理费的减免范围:
  1.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为社会性公益事业服务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管理费;
  2.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修建自用办公室、宿舍楼征用土地,减半征收地管理费;3.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四、征地管理费分级留成使用。属于县征地管理费,全部留县使用;属于市征收的征地管理费,20%留市使用,80%作为专项业务经费返拨给用地项目所在地的县国土局;属于省征收的征地管理费,20%留省使用,80%作为专项业务经费返拨给用地项目所以地的县、市国土局(其中县占70%、市占10%)

 

  五、征地管理费采取由用地单位直接缴交或由下一级国土部门代收代交的办法,属于县审批权限的用地项目,用地单位在向县国土局申报用地报告时,将应缴交的征地管理费缴到县国土局在银行开设的征地管理费帐户;属于市审批权限的用地项目、县国土局在报送用地项目审批本材料的同时,通知用地单位将应缴交的征地管理费缴到市国土局在银行开设的征地管理费帐户;属省及省级以上审批权限的用地项目,市国土局在报送用地项目审批材料时,通知用地单位将应缴交的征地管理费缴到省国土厅在银行开设的征地管理费帐户。县、市、省各级国土部门在收到应缴交的征地管理费后,才予以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发给用地批准文件。未获批准的用地项目、国土部门应自决定不予批准之日起10日内将已收的征地管理费全额退还;批准的用地数量与申请的数量不一致时,国土部门应按实际批准用地量征收征地管理费。

 

  六、征地管理费属于行政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县、市、省国土部门征收的征地管理费全额上交同级财政部门,每季度结算一次。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国土部门提出的申请业务经费计划,审核同意后,给予专项返拨,由国土部门按征地管理费的开支范围使用,以保证国土部门正常工作的开展。征地管理费的开支范围:1.办理征用、划拨、转让土地、拆迁、安置及其它土地管理工作的办公、会议、差旅费;2.土地管理部门借用、招聘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等;3.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费、学习资料、宣传、教育费等;4.用于土地管理的交通工具、仪器、设备购置、维修、使用及房屋修缮等费用;5.拨给下级土地管理部门的经费补助;6.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有关土地管理工作的其它费用。

 

  七、各级国土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征收和使用征地管理费,按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报送收费收支情况报表。各级物价、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征地管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八、省国土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广东省征地管理费收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粤国土(计财)[1992]46)同时停止执行。

 

粤财农〔1996〕332号 广东省财政厅、物价局、国土厅关于加强征地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地管理费三级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