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8日,我市高明区杨和镇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接到群众举报杨和镇沙水村委会某村鱼塘上有人盗挖塘泥。经查,当事人黄某某未经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批准,于2015年9月在高明区杨和镇沙水村委会某村的鱼塘无证开采矿产资源(陶瓷泥),开采面积9125.3平方米(折合约13.69亩),占用地类为坑塘水面约8.46亩、有林地约5.23亩。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于11月对黄某某作出了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月,当事人缴纳了罚款100000元。现已结案。